新《備案須知》后,如何完善《風險揭示書》?
來源: 發表日期:2020-05-07
目錄
一、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的完善歷程二、中基協對《風險揭示書》提出的填報要求及常見反饋意見
三、《風險揭示書》的參考更新話術
作者 | 馬楨
來源 | 基小律
2019年12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基協”)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AMBERS系統”)上更新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年12月23日)》(“新《備案須知》”),對《風險揭示書》的內容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實務中,作為募集文件之一的《風險揭示書》愈發成為中基協的關注重點。完善《風險揭示書》旨在事前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彰顯“賣者盡責”,同時,從基金備案角度看,提供完善的《風險揭示書》可以提高基金產品備案完成的效率。
本文將歷數《風險揭示書》的完善進程,并對新《備案須知》后如何進一步完善《風險揭示書》進行重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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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的完善歷程
1.第一步:2014.8.21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次提出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應當簽署《風險揭示書》,即在此之前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的客戶,未明確要求簽署《風險揭示書》;自此之后購買產品的客戶應當簽署《風險揭示書》。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風險揭示書》的內容未給出具體要求。
參考部門規章:
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2.第二步:2016.7.15中基協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了《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包含13項確認內容)、主要內容(包含特殊風險和一般風險)及填報要求(投資者應當逐項簽字簽章確認)。同時,中基協發布了《風險揭示書》的參考模板。至此,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按照中基協發布的《風險揭示書》為依據向投資者進行書面風險揭示。
參考自律規則: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托管所涉風險、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第三步:2018.1.12中基協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2018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對《風險揭示書》中的“特殊風險”做出了進一步要求,要求管理人對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
參考自律規則:
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情況,并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 13 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4.第四步:2019.12.23中基協更新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根據新《備案須知》要求,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披露的特殊風險進一步予以細化,應披露的內容包含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私募投資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情況。同時,中基協明確,風險揭示書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減少事后發生無法及時處理的風險事件。
參考自律規則:
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流動性、基金架構、投資架構、底層標的、糾紛解決機制等情況,充分揭示各類投資風險。
私募投資基金若涉及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私募投資基金未能通過協會備案等特殊風險或業務安排,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向投資者進行詳細、明確、充分披露。
投資者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風險揭示書中“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項聲明簽字簽章確認。管理人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私募投資基金季度更新時,應當及時更新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風險揭示書。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列投資者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應當明確約定,在管理人客觀上喪失繼續管理私募投資基金的能力時,基金財產安全保障、維持基金運營或清算的應急處置預案和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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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協對《風險揭示書》提出的填報要求及常見反饋意見
根據AMBERS系統的填報提示,管理人在辦理基金備案時需要上傳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如投資者較多,可將風險揭示書分多個壓縮包上傳至“其他相關協議”端口。風險揭示書應加蓋募集機構和投資者的簽章和簽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流動性等特殊風險的,應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時,在“投資者聲明”部分第一項“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征”增加對應表述。投資者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聲明”部分的十三項內容后逐一簽章。
在基金的備案過程中,中基協在《風險揭示書》常見的反饋意見如下:
1.是否涉及關聯交易:請管理人參照《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在風險揭示書中“特殊風險”部分,增加對本產品的“關聯交易”情況予以披露于;同時,在“投資者聲明”部分第一項“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征”中,增加投資者是否對關聯關系所涉風險、單一投資標的所涉風險等相關內容的確認。
2.風險揭示書:請核實是否投資單一標的,如是,請明確揭示單一標的的具體情況(企業名稱、企業經營范圍等)、單一標的的風險。
此外,中基協在季度更新中亦要求上傳截至本季度末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如該只基金存在新的投資者,需讓新加入的投資者簽署符合最新監管要求的《風險揭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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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揭示書》的參考更新話術
對于中基協此次《風險揭示書》的更新要求,基小律團隊概括了實務中較多出現的三種特殊風險的披露話術,供各位管理人在準備募集文件時進行參考。
1.關聯交易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綜合服務商或其關聯方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另外,本基金投資的目標公司股權在后續推出處置時,有可能轉讓給基金管理人的關聯方(注:根據私募基金涉及的具體關聯交易情形予以描述)。上述情況的發生將構成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存在關聯交易風險。若本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此類關聯交易,基金管理人將及時向投資者進行披露。
2.投資單一標的的風險
基金計劃的投向為【 】,為單一標的投資基金,相較于多標的投資基金,本基金風險更集中,無法通過多渠道、多種類標的等方式分散投資風險。
3.資金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預計存續期限為基金成立之日起【 】年并清算完畢為止。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投資者可能面臨資金不能退出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根據實際投資運作情況,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結束或延期結束,投資者可能因此面臨委托資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風險。
此外,中基協多次在反饋意見中提出:請管理人在“投資者聲明”部分第一項“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征”中,增加投資者是否對關聯關系所涉風險、單一投資標的所涉風險等相關內容的確認。對此,我們提供如下聲明供參考:
本人/機構已仔細閱讀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關權利、義務、本私募基金運作方式及風險收益特征(特別地,本人/機構已充分閱讀并理解本基金存在產品架構風險、底層標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及單一標的的風險等特殊風險),愿意承擔由上述風險引致的全部后果。